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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盛朝国秦蓉与邱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朝国,秦蓉,邱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朝国,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何占伦,重庆涪陵区南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蓉,女,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何占伦,重庆涪陵区南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杰,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盛朝国、秦蓉因与被上诉人邱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盛朝国、秦蓉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接到通知书起7日内预缴案件上诉费。盛朝国、秦蓉接到该通知书后,逾期未缴费,也未按规定办理缓、减、免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朝国、秦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丹丹审判员  郭玉梅审判员  项江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