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三女与赵月恒、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赵月恒,敬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33号原告:王三女,农民。被告:赵月恒,59岁,教育局职工。被告:敬峰,58岁,教育局职工。原告王三女诉被告赵月恒、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三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王三女负担。审判员 董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芦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