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字6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天津鹏坤化工有限公司与广州桂祥化工有限公司、张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鹏坤化工有限公司,广州桂祥化工有限公司,张桂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字62191号原告:天津鹏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上古林街上古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45062D。法定代表人:殷金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完秋,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桂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汇四街3号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5087A。法定代表人:张桂祥。被告:张桂祥,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原告天津鹏坤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桂祥化工有限公司、张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印霞审 判 员 窦洪武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