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朱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5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辉,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江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朱辉到石狮市金相路“洋洋”公寓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康某。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朱辉在石狮市石灵路176号303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到1.32克毒品、2部手机及2套吸毒工具。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康某、杨某1真、邱某证言,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手机微信截图,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实物上缴收据、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朱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辉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辉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朱辉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及吸毒工具二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支丁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