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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军英与时艳胜、高宵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英,时艳胜,高宵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262号原告:李军英,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元氏县。被告:时艳胜,男,1981年5月24日,汉族,地址:赞皇县。被告:高宵宵,女,1982年9月2日,汉族,地址:元氏县。原告李军英与被告时艳胜、高宵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原告李军英于2017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军英负担。审判员  耿一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佳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