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军英与时艳胜、高宵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英,时艳胜,高宵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262号原告:李军英,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元氏县。被告:时艳胜,男,1981年5月24日,汉族,地址:赞皇县。被告:高宵宵,女,1982年9月2日,汉族,地址:元氏县。原告李军英与被告时艳胜、高宵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原告李军英于2017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军英负担。审判员 耿一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佳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