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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德森与时丽华、张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森,时丽华,张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562号原告:杨德森,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时丽华,住敦化市。被告:张秀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森诉被告时丽华、张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森提供的被告时丽华、张秀杰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时丽华、张秀杰送达,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德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返还给原告杨德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