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德森与时丽华、张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森,时丽华,张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562号原告:杨德森,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时丽华,住敦化市。被告:张秀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森诉被告时丽华、张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森提供的被告时丽华、张秀杰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时丽华、张秀杰送达,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德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返还给原告杨德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