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164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江、王凤越、李海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王福江,王凤越,李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164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马利伟,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福江,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被执行人:王凤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被执行人:李海青,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江、王凤越、李海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福江同意在粮食变现后偿还所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欠款4万元,余款于次年结清,且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福江在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信用社账户(380100121000659709)冻结,该案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