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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419号原告:胡某,女,汉族,居民,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龙口市。被告:刘某,男,汉族,居民,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龙口市。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姚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敬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