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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中强与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强,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肇东市金来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陈中强,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十一楼1108(深圳光电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婧。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28层28E-H号房。法定代表人:刘金卫。被执行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十二楼1208(深圳光电大厦)。被执行人:肇东市金来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肇昌公路1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纪龙。原告陈中强诉被告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肇东市金来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中强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肇东市金来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公告费1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肇东市金来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黑龙江省××肇东××开发区××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案诉保查封。被执行人肇东市金来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扣划得883,778.36元,扣除执行费及另案受理费后,余款783521.36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案件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表示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9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洁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