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梅露与湖北海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王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露,湖北海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梅露,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湖北海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09号御景名门1栋7层7B号房。法定代表人:王世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斌,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1民初265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海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王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141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张晓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