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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24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636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且被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1724执315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文兵审判员  王道轩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龙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