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雪霞与冯进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霞,冯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张雪霞,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冯进生,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6)盐法调确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43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15元,共计3471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进生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进生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水坑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冯进生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水坑信用社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