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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崔某与曾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曾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2民初377号原告:崔某,女,汉族,1985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曾某甲,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崔某诉被告曾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被告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龙川县××镇人民政府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感情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于2015年4月3日在老隆镇人民政府办理了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对子女抚养、债权债务达成了如下协议:1.男女双方自愿同意离婚;2.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生育1子。曾某乙,男,2007年12月20日出生,归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伍佰元(500.00)直至小孩满18周岁。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小孩;3.婚姻存续期间位于老隆镇××房归女方所有,按市场价40万元,女方应付男方20万元。信用社债务20万元由男方承担,女方在婚姻内因购房所欠30万元债务由男方承担一半15万元,男方在婚内所欠债务女方一律不用承担。4.婚内男方所购买给女方的首饰则一律归还男方;5.办理离婚手续时,女方未怀孕。离婚后,被告一直强行居住在上述原告所有的房产内,经原告多次追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腾空归还给原告,也未偿还应偿还的债务和应支付的抚养费给原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三条提出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协议离婚归属原告所有的位于龙川县××××房(粤房地权证02××41,估价约为40万元)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在双方婚姻内因购房所欠30万元债务的一半15万元(双方离婚协议);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按时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给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某甲答辩如下:同意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但《离婚协议》是为了躲避债务,为了债主不骚扰原告及小孩而签订的假《离婚协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与被告曾某甲于××××年××月××日在龙川县××隆镇人民政府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于2015年4月3日在龙川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男女双方自愿同意离婚;2.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生育1子。曾某乙,男,2007年12月20日出生,归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伍佰元(500.00)直至小孩满18周岁。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小孩;3.婚姻存续期间位于老隆镇××房归女方所有,按市场价40万元,女方应付男方20万元。信用社债务20万元由男方承担,女方在婚姻内因购房所欠30万元债务由男方承担一半15万元,男方在婚内所欠债务女方一律不用承担。4.婚内男方所购买给女方的首饰则一律归还男方;5.办理离婚手续时,女方未怀孕。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曾某甲一直居住在协议约定为原告崔某所有的房产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均拒不腾空归还给原告,也未按《离婚协议》偿还债务、支付抚养费。2017年3月23日原告崔某以被告曾某甲未履行《离婚协议》确定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曾某甲履行《离婚协议》确定的内容。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离婚证、龙交字第02××41号《粤房地权证》、《离婚协议书》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请求被告将位于龙川县××××房产(粤房地权证02××41)归原告所有的理由是否充分,有何法律依据;2.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因购房所欠债务15万元的理由是否充分;3.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给原告的理由是否充分。本案中,原告崔某与被告曾某甲在离婚时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均在该协议签字捺印,并将该协议在龙川县民政局存档。应视为《离婚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至于被告曾某甲提出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躲避债务,为了债主不骚扰原告及小孩而签订的假《离婚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未能体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假《离婚协议》,被告曾某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提出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躲避债务,为了债主不骚扰原告及小孩而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不予采信。因《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崔某提出的三个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协议离婚归属原告所有的位于龙川县××××房(房地权证02××41,估价约为40万元)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在双方婚姻内因购房所欠30万元债务的一半15万元(双方离婚协议);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按时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给原告。均是双方《离婚协议》规定的内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甲应在一个月内将位于龙川县老隆镇东方苑五楼505号房产(粤房地权证02××41)腾空归还原告。二、被告曾某甲应在一个月内依照《离婚协议》第三条支付15万元给原告崔某。三、被告曾某甲每月承担小孩曾某乙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靖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