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坊信用社与罗洪卿、罗生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坊信用社,罗洪卿,罗生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1835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坊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158103958D),住所地连城县罗坊乡屋背山。负责人:项广勋,主任。被告:罗洪卿,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罗生太,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坊信用社(以下简称连城县罗坊信用社)与被告罗洪卿、罗生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城县罗坊信用社负责人项广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城县罗坊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洪卿归还借款30000元及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截止2017年5月6日结欠利息1891.91元;2、判令罗生太对罗洪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罗洪卿于2015年12月8日向连城县罗坊信用社借款30000元整,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7日止,月利率9.135‰,由罗生太作保证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罗洪卿多次拖欠利息,至2017年5月6日止罗洪卿结欠贷款利息1891.91元,贷款到期后,经连城县罗坊信用社多次催收,罗洪卿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现贷款已逾期,罗洪卿已违约。罗洪卿、罗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洪卿以经营煤球加工缺少资金为由,向连城县罗坊信用社借款。2015年12月8日,连城县罗坊信用社与罗洪卿、罗生太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罗洪卿向连城县罗坊信用社借款30000元,月利率9.135‰,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罗生太为罗洪卿的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连城县罗坊信用社按合同的约定向罗洪卿发放贷款,罗洪卿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罗洪卿借款后,支付至2016年9月29日利息3574.94元,未再依约还款,至2017年5月6日止罗洪卿尚欠借款30000元,利息1891.91元。本院认为,连城县罗坊信用社与罗洪卿、罗生太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罗洪卿未依约还本付息,应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罗生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城县罗坊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罗洪卿、罗生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罗洪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坊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91.91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罗生太对罗洪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生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洪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30元,减半收取298.65元,由罗洪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恒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小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