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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316、3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河北云彩服饰有限公司、陈庆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云彩服饰有限公司,陈庆云,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史永平,史国俊,吴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16、3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云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淑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庆云,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被执行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史永平,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金坛市。被执行人:史国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吴朝松,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1429号、14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云彩服饰有限公司、陈庆云与被执行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史永平、史国俊、吴朝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继续查封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深州市亿联商城项目中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见附表),将本院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作出的(2016)冀1181财保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二、之三所查封的、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作出的(2016)冀1181财保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二、之三所查封的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深州市亿联商城项目中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其余房产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深州市亿联商城项目中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见附表共5页)。解除对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深州市亿联商城项目中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查封附表外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