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傅廷模与传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廷模,传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廷模,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传小君,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上诉人傅廷模因与被上诉人传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上诉人傅廷模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26元,并告知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傅廷模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廷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敖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