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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瑞裴春山与被执行人惠庆海、邹涤非、王志强、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瑞,惠庆海,邹涤非,王志强,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瑞,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4委*组。被执行人惠庆海,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邹涤非,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凤瑞裴春山与四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4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瑞同意四被执行人各承担本案总标的的四分之一,互不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赵建国,王志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要求冻结其工资,期间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04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对赵建国、王志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