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戴巍峰与谈丽娜、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巍峰,谈丽娜,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4807号原告:戴巍峰,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谈丽娜,女,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蒋健,男,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原告戴巍峰与被告谈丽娜、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巍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丽娜、蒋健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巍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谈丽娜、蒋健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谈丽娜、蒋健承担。事实与理由:谈丽娜于2014年7月18日向他出具借条明确借款5万元。后又于2015年12月31日向他出具借条明确借款2万元。经他多次催讨,谈丽娜至今仍未归还。因蒋健与谈丽娜借款时是夫妻关系,故具状起诉。被告谈丽娜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被告蒋健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7月18日,谈丽娜向戴巍峰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日,戴巍峰将5万元借款以银行转账形式交付谈丽娜(民生银行账号)。2015年12月31日,谈丽娜向戴巍峰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另查明,2006年2月22日,谈丽娜与蒋健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10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戴巍峰与借款人谈丽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谈丽娜结欠戴巍峰借款7万元有借条、转账凭证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谈丽娜未及时归还借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谈丽娜应承担归还借款之责。谈丽娜、蒋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夫妻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目的,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蒋健未提供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证据,故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蒋健与谈丽娜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谈丽娜、蒋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戴巍峰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240元(戴巍峰已预交),由戴巍峰负担230元,由谈丽娜、蒋健负担20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戴巍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蔡 林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