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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中飞与盖红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飞,盖红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791号原告:李中飞,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子力,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红伟,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军,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中飞与被告盖红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士祥人民陪审员  郑洪军人民陪审员  孙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