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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121部队与被告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31121部队,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11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121部队(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3698部队),住所地南京市孝陵卫双拜巷98号。负责人:张玉荣,中国人民解放军31121部队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戈,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52号01栋三层305-2室。法定代表人:张玉平,男,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121部队诉被告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121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6元,减半收取计4453元,原告已支付。鉴定费3276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已预交鉴定费,原告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鉴定费给被告)。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