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梅华与白连会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梅华,白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徐梅华,女,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白连会,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徐梅华与被执行人白连会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白连会自动履行了本院(2017)吉021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自己挖断的路恢复原状保障道路通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