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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栋辉与李金友、李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辉,李金友,李建岭,李金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8民初1050号原告王栋辉,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友,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李建岭,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李金岭,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王栋辉与被告李金友、李建岭、李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栋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小然、被告李建岭、李金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金友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金友偿还借款360000元;2、判令被告李建岭、李金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金友因资金紧张,多次找到原告,想从原告处借款,同时承诺按月支付利息,后原告以转账或现金等形式,陆续分多次向被告李金友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借款。但被告李金友在收到原告的款项后,却未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利息。后经原告要求,双方进行核算,目前被告李金友仍欠原告人民币360000元。被告李金友在2015年3月24日,由被告李建岭、李金岭担保,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被告李建岭、李金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李金岭、李建岭辩称,具体借钱的数额其二人不太清楚,因为被告李金友是陆陆续续向王栋辉借的钱,当时是原告先借给被告李金友钱,借完后才找其二人签的的保证书,其二人与原告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属于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六个月,到2016年9月24日就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二人的诉讼请求。被告李金友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王栋辉与被告李金友系朋友关系,被告李金友曾因资金紧张向原告王栋辉借款,后双方于2015年3月24日进行结算,由李金友向王栋辉出具借条两张,分别载明:“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向王栋辉借款13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元整,借款日期2015年3月24日,还款日期2016年3月24日,借款人李金友,借款人身份证”;“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向王栋辉借款23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元整,借款日期2015年3月24日,还款日期2016年3月24日,借款人李金友,借款人身份证”,两张借条均备注:“2015年3月23日前来往账目、收条一概清零,全部作废”,同时,该两张借条均由被告李建岭、李金岭以担保人的身份进行签字确认。现被告李金友到期未偿还借款,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李金友偿还借款3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李金友出具的借条为证,并有保证人李建岭、李金岭在借条上签字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李金岭、李建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中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李建岭、李金岭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王栋辉未能证明其要求保证人被告李建岭、李金岭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李建岭、李金岭免除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栋辉偿还借款36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栋辉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李金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李 磊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天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