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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松原飞宇家居有限公司与张双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飞宇家居有限公司,张双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71号原告:松原飞宇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公司员工。被告:张双成,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生,住吉林省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飞宇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双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红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