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与张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9号申请人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福庐山路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薛吓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华,男,1979年12月8日生,住云县。申请人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人亚光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被华支付租赁款5950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张华支付38000元(已执行完毕),剩余的部分亚光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现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092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字金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