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谷唤川、芜湖乾元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唤川,芜湖乾元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60号申请执行人谷唤川,男,1985年3月8日生,汉族,本科,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乾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汽车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9357553-2。法定代表人赵扬,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乾元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