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育林与被执行人熊明水、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湖南恒泰电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育林,熊明水,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湖南恒泰电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育林,男,汉族,宁乡县人。被执行人熊明水,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习松。被执行人湖南恒泰电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旷东升。申请执行人杨育林与被执行人熊明水、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湖南恒泰电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4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熊明水偿还申请执行人杨育林借款人民币125万元及相应利息。由被执行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湖南恒泰电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