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会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会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1幢3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396465。法定代表人:吴长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耀尹,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塘坊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48532346。法定代表人:王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会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8号山顶道国宾城11幢17-3、17-6,组织机构代码32030611-3。法定代表人:杨元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耀尹,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重庆会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15日,上诉人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485元,减半收取5242.5元,由上诉人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兴东审 判 员 向 川代理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