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蔡松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蔡松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77号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法定代表人:王云,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松枝,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松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松枝银行存款76275元。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蔡松枝转移、隐匿财产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上述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松枝的银行存款76275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83元,由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燕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旭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