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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莉萍与朱丽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莉萍,朱丽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613号原告:田莉萍,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41981********,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下白鹤嘴***号。被告:朱丽姣,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0********,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解放居委会*组。原告田莉萍与被告朱丽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田莉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莉萍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田莉萍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覃遵辉人民陪审员  屈迎昕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月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