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高连波与张丽新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连波,张丽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连波,男,汉族,1962年3月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文,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新,女,满族,1960年8月7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上诉人高连波因与被上诉人张丽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连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连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连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高连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