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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高连波与张丽新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连波,张丽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连波,男,汉族,1962年3月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文,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新,女,满族,1960年8月7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上诉人高连波因与被上诉人张丽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连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连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连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高连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