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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向道枚与谯从国、廖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道枚,谯从国,廖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民初635号原告:向道枚,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楚双,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谯从国,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廖基平,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向道枚与被告谯从国、廖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道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楚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谯从国、廖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道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谯从国、廖基平立即偿还原告向道枚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本案判决之日起至本案借款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谯从国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了偿还期限。但被告未依约还款,又于2017年1月5日向原告书面承诺,保证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完毕,如逾期则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息。现被告谯从国再次违约,故应承担相应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又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婚内举债应共同负责偿还。被告谯从国、廖基平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谯从国与廖基平系夫妻关系。谯从国向向道枚借款4万元,于2015年1月26日向向道枚出具借款4万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日期:截止年后正月底”,双方未约定利息。2017年1月5日,谯从国向向道枚出具书面还款承诺,载明借款4万元于“腊月十七日如期还款”,逾期还款的“按银行贷款利息全额付款”。本院认为:原告向道枚与被告谯从国之间的民间借款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谯从国向原告向道枚出具借条并做出书面还款承诺,应依照借条和还款承诺履行债务。而谯从国出具的借条和书面还款承诺中,还款期限均约定不明,书面承诺中对于逾期利率标准也约定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贷双方对于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就本案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视为向两被告催告债务。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因两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判决之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谯从国与廖基平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本案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谯从国、廖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向道枚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被告谯从国、廖基平共同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414元,原告向道枚同意垫付后由被告谯从国、廖基平直接向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寒友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期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