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樊文英与杨超勇、刘全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文英,杨超勇,刘全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654号原告樊文英,女,汉族,1956年5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民。被告杨超勇,男,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全栋,男,汉族,1958年2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该公司建筑施工承包负责人。原告樊文英与被告杨超勇、刘全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樊文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樊文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