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东宏福化学有限公司与孙新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福化学有限公司,孙新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212号申请人:山东宏福化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孙新生。原告山东宏福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新生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