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金被执行人刘海龙、王雪、同江市银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刘海龙,王雪,同江市银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徐金,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委托代理人王新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海龙,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雪,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同江市银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被执行人刘海龙、王雪、同江市银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红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