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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余启发与吴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启发,吴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089号原告:余启发,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江,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锦,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余启发与被告吴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 源审 判 员  朱荣增人民陪审员  时苏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