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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许长权与林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权,林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727号原告:许长权,男,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林泽富,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权与被告林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长权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长权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