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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张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张冲,谢胜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民初2200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理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丽,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冲,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谢胜友,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勤,重庆张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张冲、谢胜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晏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丽,被告张冲,被告谢胜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代为垫付谢胜友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抢救费用17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0日,被告张冲驾驶渝GXXX**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垫江县垫丰路垫江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被告谢胜友相撞,造成谢胜友滚入夏鑫池驾驶的渝GXXX**左后轮处,致使其受伤。谢胜友受伤后,入住垫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7年1月9日,垫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由被告张冲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谢胜友承担次要责任,夏鑫池无责任。垫江县人民医院申请我中心垫付谢胜友的抢救费,我中心经审核后,于2017年4月11日向垫江县人民医院垫付了谢胜友的抢救费173500元,后经我中心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我中心为谢胜友垫付的抢救费173500元。被告张冲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有异议,我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谢胜友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本次事故是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所以我只应承担10%的责任。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本案所涉事故受害人履行了抢救费垫付义务,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此事故发生后,谢胜友入住垫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因无钱支付医疗费用,原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垫付了谢胜友的抢救费173500元,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因被告张冲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行人谢胜友承担次要责任,故应由被告张冲承担80%的返还责任,由被告谢胜友承担20%的返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由被告张冲返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为谢胜友垫付的抢救费用138800元,被告谢胜友返还3470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张冲、谢胜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本院依法予以缓交至执行中收取),减半收取1885元,由被告张冲负担1508元,由被告谢胜友负担3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温晏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邓 浩书 记 员 胡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