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家福与王开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福,王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郑家福,男,汉族,生于1950年11月7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执行人王开富,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17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2017年1月22日,本院接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郑家福申请执行王开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开富以宜宾市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开发建设有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房屋一套。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开富名下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住房一套。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王开富与其妻子张永华共同名下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办公用房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开富以宜宾市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开发建设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开富名下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住房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王开富与其妻子张永华共同名下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办公用房一套。四、查封期限均为叁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