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房琳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房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427113-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法定代表人:李昆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依杰、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房琳杰,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房琳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房琳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执行款1155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伟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