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3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三清、李小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三清,李小灵,陈道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罗三清,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李小灵,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陈道和,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罗三清与陈道和、李小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道和、李小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