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三清、李小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三清,李小灵,陈道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罗三清,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李小灵,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陈道和,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罗三清与陈道和、李小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道和、李小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