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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谭海东与谭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海东,谭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谭海东,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执行人谭灿,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化县,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海东与被执行人谭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谭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大道中支行的存款877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谭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大道中支行的存款51800元,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谭海东不再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2民初2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卿瑞山代理审判员  郭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丁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