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钟克成与彭伟、聂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克成,彭伟,聂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恢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克成,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6日,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彭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4日,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聂迎春,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28日,公住成都市郫都区。钟克成与彭伟、聂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1)成郫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克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克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钟克成与被执行人聂迎春达成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1)成郫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