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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庆安县人民法院申请钱占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136号移送执行部门: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钱占军,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庆安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钱占军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占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永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