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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1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胡全元、叶万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全元,叶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全元,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经常居住地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龙金火,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叶万平,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5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叶万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万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万平在中国农业银行62×××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