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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监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淑芹与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淑芹,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监38号原审原告:刘淑芹,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原审被告: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前进街15号。法定代表人:陈庆东,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刘淑芹与原审被告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池化肥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程兴国审判员 戴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艺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