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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胜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西安胜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508号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贺村东石化大道西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350883。法定代表人韩培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花,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胜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赵家堡村天台路*号。注册号610100100260809。法定代表人丁瑞卿,经理。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胜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4日,其与被告双方签订《西安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施工的“六村堡仓储”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对付款方式等均作了明确约定。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其完成供货义务,2014年12月23日经双方结算累计供应商砼量为1134.5方,总货值306115元。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商砼货款306115元(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暂计139722.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8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