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苏淑静、杨宝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淑静,杨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苏淑静,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杨宝珠,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宝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宝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宝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