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滦平县伟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告陈建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伟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建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323号原告滦平县伟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付营子乡头道河村,组织机构代码55448822-0。法定代表人孙文有,职务总经理。被告陈建梅,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长安小区*#*单元***室。原告滦平县伟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滦平县伟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滦平县伟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诗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