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国锋、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国锋,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2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国锋,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六号楼。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敏,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国锋与上诉人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祠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8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国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李杰,上诉人西祠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国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865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西祠信息公司在河南商报上向关国锋公开赔礼道歉,为关国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西祠信息公司赔偿关国锋经济损失2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2.西祠信息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西祠信息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向关国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帖子,无任何实际意义。关国锋作为河南商报社的总编辑,且西祠信息公司发布的帖子标题注明的是“河南商报总编辑。”,西祠信息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关国锋在河南商报社的评价严重降低。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西祠信息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向关国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帖子,并不能消除侵权行为给关国锋名誉造成的负面影响,其应该在河南商报上发布。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2016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前,关国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法庭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即请求西祠信息公司向关国锋支付经济损失2万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对关国锋的该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关国锋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三、一审法院认为西祠信息公司的侵权行为没有给关国锋造成严重后果,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事实及处理错误。西祠信息公司的侵权行为在网上公开,必定造成了关国锋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对关国锋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关国锋请求西祠信息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关国锋的上诉请求。针对关国锋的上诉,西祠信息公司辩称,西祠信息公司是在接到一审法院材料时方才得知网上存在关国锋所称的帖子,其也于当天依法删除了涉案帖子,西祠信息公司已经按照关国锋的要求删贴,故不应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025880××××6的号码是西祠信息公司的总机号,关国锋一审中提供的通话记录虽显示2016年10月28日15:49:20,关国锋方曾向该号码拨打过电话,但西祠信息公司却没有接到过关国锋关于删除涉案帖子的请求,何况通话记录显示通话时长仅64秒,根本不可能完成删帖的陈述及请求,关国锋应当通过其他更有效的方式请求删帖。涉案贴点击量极小,并且无任何人跟帖,根本无人关心关国锋此事,西祠信息公司未给关国锋造成任何权益的损失,即便存在赔礼道歉,也仅应在西祠信息公司站内发帖人所发的版块内进行。综上,请求驳回关国锋的上诉。西祠信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865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关国锋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关国锋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证据材料,未给予合理举证期,程序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关国锋提交了用于证明其向西祠信息公司提出过删除侵权贴之事的电话证据,但是,西祠信息公司未收过关国锋请求删除贴子等的任何请求,且一直未收到过一审法院送达的除起诉书以外的其它材料。一审法院未向西祠信息公司送达关国锋提交的证据材料,亦未给予西祠信息公司合理的举证期,因此造成西祠信息公司未对电话证据提交答辨意见,未质证,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认定西祠信息公司为侵权人的事实错误。1.根据(2016)郑惠证民字第4400公证书公证的页面并结合关国锋提供的删帖记录来看,涉案帖子系网络用户“万人敌树哥”上传并发布,并非由西祠信息公司发布,西祠信息公司仅系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2.西祠信息公司未收到一审法院认定的“2016年10月27日15:49:20关国锋向025880××××6电话拨打电话要求删帖”的电话。西祠信息公司是直至收到关国锋的起诉状及法院传票后才首次得知该涉案帖子的存在,西祠信息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的帖子。西祠信息公司履行了法定义务,有效地避免了损害结果的扩大。3.一审法院对涉案帖内容未进行调查,关国锋既未提交过证据证明自己是涉案帖中人员,也未提交证据反驳涉案帖的内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声誉受损。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帖的内容侵犯关国锋的名誉,无事实依据。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接到侵权通知,或者接到侵权通知后即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四、西祠信息公司从未接到过关国锋发送的任何有效删帖通知,在接到一审起诉状及法院传票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帖子,避免了损失的扩大,且西祠信息公司并非发帖人及侵权行为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不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任何责任。综上,请求依法支持西祠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针对西祠信息公司的上诉,关国锋辩称,一、一审诉讼过程中,关国锋按照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依法传唤西祠信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也依法给其举证期间,但西祠信息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才未质证,一审法院并不存在程序错误。二、关国锋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有通话记录,证明关国锋通知过西祠信息公司删帖,但西祠信息公司未删帖,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三、西祠信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关国锋依法要求其删帖,其未删帖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四、西祠信息公司的网络侵权行为侵害了关国锋的名誉权,导致其本单位及舆论对其的评价降低,也影响了其个人升职,西祠信息公司应当向关国锋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综上,请求驳回西祠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关国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西祠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关国锋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西祠信息公司在河南商报上公开向关国锋赔礼道歉,为关国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西祠信息公司赔偿关国锋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4.西祠信息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26日,关国锋发现在多家网站上有《河南商报总编辑关国锋遭遇多人举报》帖子,其中包括有西祠信息公司经营的西祠胡同网站发布的帖子。该帖子的主要内容为:“《河南商报》是河南日报集团的一份有悠久历史和光荣传统的经济类都市报。河南商报的现任总编辑关国锋依靠说不清的来路,企图把商报搞垮,这引起了很多老商报员工的愤怒,近两年来,不断有员工通过多种渠道举报关国锋。据说,关国锋正在四处活动,想攫取河南商报社长的职位,以便更方便地利用商报的各种资源为自己所用,这将招致更多的人举报等。”关国锋发现上述帖子之后,于2016年10月27日到河南省惠济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10月28日15:49:20,关国锋向西祠信息公司号码为025880××××6的电话拨打电话要求删帖,但西祠信息公司未予删除。2016年11月2日,河南省惠济公证处出具(2016)郑惠证民字第4400号公证书,对包括西祠信息公司的西祠胡同网站在内的多家网帖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其中显示有西祠信息公司经营的西祠胡同网站上述帖子内容。关国锋支出公证费600元。2016年11月11日,关国锋诉至该院。2016年11月21日,西祠信息公司签收了该院邮寄送达的起诉书、开庭传票及其他相关法律应诉手续,西祠信息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当日删除了上述帖子。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本案西祠信息公司未经核实,刊出有损关国锋名誉的帖子,给关国锋名誉在一定范围造成的负面影响。鉴于西祠信息公司在关国锋起诉后、本案开庭前已经删除涉案帖子,自觉停止侵权行为,故西祠信息公司应当在其西祠胡同网站公开向关国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西祠信息公司侵权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关国锋请求精神抚慰金3万元,该院依法不予支持。西祠信息公司抗辩不是侵权人并要求驳回关国锋诉讼请求,证据不力,该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西祠胡同网站发布向原告关国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帖子(帖子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二、驳回原告关国锋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承担强制执行费用。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诉讼期间,关国锋围绕上诉提交如下证据:一、西祠信息公司网站上有关联系电话截图1份,拟证明关国锋在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之前已经委托单位员工李恒通过电话要求西祠信息公司删除侵犯其名誉权的帖子,但西祠信息公司不予删除。二、百度百科上关于西祠信息公司网站西祠胡同的简介截图1份,拟证明百度百科上有西祠信息公司的站规与西祠信息公司提交的该站站规一致,百度百科上关于西祠胡同的简介是比较客观的;西祠信息公司网站西祠胡同创立早、注册用户多达3000万、用户遍布全国及境外,足以证明其所发布的侵犯关国锋名誉权的帖子影响范围广、损害后果严重。三、关国锋委托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代理西祠信息公司侵犯关国锋名誉权一案的委托合同1份及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拟证明关国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办理证据保全、代理案件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本院二审诉讼期间,西祠信息公司围绕上诉提交证人卫某的书面证言一份,拟证明卫某作为西祠信息公司从事不良信息举报处理工作的员工,西祠信息公司及其本人从未收到过关国锋或河南商报工作人员要求删除关国锋相关涉案帖子的电话及有效通知。经庭审质证,西祠信息公司对关国锋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不良信息举报电话是西祠信息公司2017年3月在网站上刚刚公示的,关国锋提交通话记录的时间是2016年10月,当时不良信息举报是通过首页上的投诉申请进行处理的。证据二与本案无关联性,进行编辑的是百度百科而不是西祠信息公司,现在BBS已呈急速衰退现象,西祠信息公司的影响力仅能覆盖南京地区,涉及关国锋的帖子无任何跟帖,已充分说明涉案帖子对关国锋的影响范围不大。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仅能证明有发票和合同,不能证明关国锋已实际支付该笔费用,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关国锋对西祠信息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质证称,证人卫某未到庭接受询问,对其证言的内容不予认可,关国锋一审诉讼过程中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过西祠信息公司删帖。本院经审查认为,西祠信息公司虽对关国锋提供的证据一、二有异议,但上述证据是西祠信息公司在网络上公示的内容,客观真实,对其对本案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因关国锋在一审中并未起诉要求西祠信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故其提供的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联性;西祠信息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卫某是西祠信息公司的工作人员,且其未到庭接受双方质询,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对本案的证明力不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向西祠信息公司邮寄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西祠信息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下午2:30开庭,西祠信息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签收该邮件,但西祠信息公司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因此对关国锋所提供的证据未进行质证的责任在西祠信息公司,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错误,对本案缺席判决并无不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网络昵称为“万人敌树哥”的网络用户于2016年10月26日在西祠信息公司的网站上发布《河南商报总编辑关国锋遭遇多人举报》的不实信息,西祠信息公司在无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关国锋存在所谓的违纪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严重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帖子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未及时删除,在关国锋发现该网帖,2016年10月28日委托李恒电话请求西祠信息公司删帖后,西祠信息公司仍未及时删除涉案网帖。直至关国锋起诉,一审法院向西祠信息公司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西祠信息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才将涉案帖子删除,西祠信息公司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该侵权网帖在西祠信息公司的网站长期被人浏览,给关国锋名誉造成了损害。关国锋要求西祠信息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西祠信息公司在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已经自觉停止侵权行为,且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一审法院判令西祠信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西祠胡同网站发布向关国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帖子并无不当。西祠信息公司虽上诉称未接到过关国锋要求删帖的相应请求,但对河南商报办公室电话2016年10月28日向其公司拨打电话的通话内容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故对西祠信息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西祠信息公司作为注册用户多达3000万、用户遍布全国及境外的大型综合社区网站,对上传的严重失实的网帖信息未进行有效的审查和监管,对侵权网帖未及时删除,关国锋为维权进行诉讼,给其工作及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院根据西祠信息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给关国锋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西祠信息公司向关国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西祠信息公司及关国锋的其他上诉请求均无相应的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西祠信息公司承担责任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过错的网络用户追偿。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但对关国锋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当,本院直接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865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865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关国锋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三、驳回上诉人关国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人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关国锋各自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审判员 王松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赫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