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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国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066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郑晶,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泽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重审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一审案号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53号)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4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鲁    强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献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